香港法例346章: 與敵貿易條例

By | November 30, 2005

跟據 香港法例 346章,原來唔可以與敵(*) 進行貿易

“敵”、“敵人”(enemy) ─
(a) 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交戰的國家或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交戰的國家的君主;
(b) 指居於敵人領地內的個人;
(c) 指在任何地方經營業務的人,如果並只要該人是受本條所指的敵人控制的;
(d) 指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交戰的國家內組成的團體或成立為法團的團體,或根據上述國家的法律組成的團體或成立為法團的團體;
(e) 就在敵人領地內經營的任何業務而言,指經營該業務的人;或
(f) 指藉行政長官根據第3條第(2)款作出的命令而當作為敵人的人

咁我就諗 la,現在最大機會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交戰的地方是台灣,咁就問題來 la:假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台灣交戰,咁同台灣做生意是否犯法呢

我諗「官方」答法是不會,因為中共認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而佢地又是中國,咁中國又點會是中國的敵人,咁香港政府睇中共面口做人…h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