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Albert Venn Dicey – 法治包含了三個基本元素: 1. 沒有人會因為違反尚不存在的法律而受到懲罰,或是在肉體上或財物上有損失 2. 沒有人能凌駕於法律上 3. 法庭的決定是維護個人權益的最後防線 Joseph Raz 確定了幾個法治原則: – 新制定的法律不應該有回溯性 – 法律應該是穩定的,不應該改變過於頻繁 – 制定法律應該要有明確的規則和程序 – 司法機構的獨立性必須得到保證 – 天賦公正原則 (principles of natural justice) 應該得到遵守 – 法院應有違憲審查的終審權 – 每個人都可以使用法院,沒有人使用法院的權利被拒絕 – 執法和預防犯罪的機構不應允許枉法 中共對法制的理解實為政權凌駕於法律之上 (rex lex),中共對法治的理解實則為法制 (rule by law),而與法治 (rule of law) 並沒有關係